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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2019-06-2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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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情况下采用“被告就原告”原则,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确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但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1、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2、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二、离婚纠纷财产如何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4、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综上所述,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包括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按照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欢迎到找法网寻求免费在线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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