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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纠纷如何辩护

2019-06-2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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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既会遇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同时也可能遇到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这也是很容易引发纠纷的。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债务纠纷案件中会请律师进行法庭辩护,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离婚债务纠纷如何辩护。

离婚债务纠纷如何辩护

  一、常见离婚纠纷

  1、缺乏婚姻基础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此类离婚纠纷,主要是出于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草率结婚等原因而引发的。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如果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很容易引起离婚纠纷。

  2、 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因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主要是指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所造成的离婚纠纷。受剥削阶级思想影响的可能是一方,也可能是当事人双方。在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封建传统仍有一定的影响,男方有严重的夫权思想,打骂、虐待女方,限制或干涉女方参加社会活动,致使女方不堪忍受提出离婚的,还占有一定比例。

  3、 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因一方犯罪服刑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情况不一;有的是夫妻感情尚好,一方犯罪后,对方出于思想顾虑,要求划清界限,或者遇到实际困难而提出离婚;有的是夫妻原已长期不和睦,一方犯罪后对方即提出离婚;有的是由于一方累次犯罪,或犯强奸罪、重婚罪等,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等等。

  4、一方患精神病或有生理缺陷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5、其他缘由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此类离婚纠纷包括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问题而引发的,也包括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发的纠纷。

  二、离婚纠纷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1、一般管辖原则

  一般来说,离婚纠纷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

  有下列五种情形,原告住所地对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三、离婚债务纠纷如何辩护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辩护围绕证据,表明哪些债务是个人债务,哪些债务是共同债务,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离婚债务纠纷的辩护主要以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划分为重点,个人债务由夫妻一方自己承担,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辩护时应当收集好相应证据。按照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欢迎到找法网寻求在线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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