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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私募基金要满足的条件

2018-06-19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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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比一般的证券投资更灵活。我们在日常生活一般听到的是注册普通公司的条件,对注册私募基金的条件还是很陌生的,毕竟他所属的监管体系是不同的。那么,注册私募基金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私募基金名称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二、基金型私募基金注册资本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三、基金型私募基金高管人员的限制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四、基金型私募基金的经营范围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五、管理型私募基金的注册条件

  1、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2、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3、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4、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注册私募基金要满足的条件,可以分基金型私募基金和管理型私募基金来看。私募基金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私募基金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高管人员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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