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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

2018-06-25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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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的开具是由严格要求的,而且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那么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

  1、规范。

  开具发票的文字使用要规范,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的大小写金额要规范;开具发票的开票日期要规范,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购货单位名称要规范;开具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要规范;开具发票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栏目规范。

  2、开具发票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应当按号码顺序填开,未实行盖章出门的要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3、真实。

  只有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开具发票,必须据实开具,不得变更商品或劳务的名称和金额;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禁止开具发票。

  4、开具销售折让、折扣时的发票。

  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收回原开具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祥,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5、开具红字发票。

  ①若原开具的发票已经入账,无法收回原发票的,可要求对方提供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按实际的经营业务另行据实开具发票,并在新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原发票的号码及开具金额和凭证号码;

  ② 原开具的发票尚未入账且可以收回的,整份发票装订在一起,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据实另行开具发票;

  ③ 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冲抵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普通发票的管理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自觉依法纳税且年普通发票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需申请印有企业名称普通发票的,按照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县(市)国税局审核,省辖市国税局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刷,并由主管国税机关集中保管,限量供应。

  2、企业必须按照省局规定的统一票样印制普通发票,个别纳税户因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统一发票票样的,由省辖市国税局报省局批准。

  3、企业申请自印的发票,原则上一次印刷不得超过一年的使用量。

  另外,对于丢失的发票,可以丢失已取得的发票联,但是不得要求原开票方另行开具发票,应当由丢失发票联的一方向对方出具证明,原开票方在查对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附原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按原来开具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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