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企业登记代理分公司设立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2019-12-31 15: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设立一家分公司,为了不影响公司的运作和减少麻烦,可以由总公司找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办。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它没有独立的人格,成立后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那么企业登记代理分公司设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企业登记代理分公司设立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委托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深圳市外的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的,还应提交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6、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8、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企业登记代理分公司设立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 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分公司是否可以设立单独账户

  分公司一般都是非法人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设立单独账户,可以单独进行经济往来,但总公司可以对账户使用进行一般规定管理,如:通过行政要求分公司账户不能提现,若分公司不执行,则可能处理相关责任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企业登记代理分公司设立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得知,代办设立分公司,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也需要提供本身的营业执照,并且需要具有委托申请书,分公司的设立,也与总公司是具有着极大责任关联的。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