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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格式

2019-03-12 15: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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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是在申请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在法院下达财产保全执行的时候提出异议的书面申请要求。一般是由当事人提出的,如果是由案外人提出,其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格式是怎么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XXX

  申请人因XX有限公司诉XX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X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事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申请法院撤销X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XXX有限公司银行帐号内2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决定。

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格式

  事实与理由:

  因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法院冻结的,XX有限公司银行帐号内20万元银行存款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法院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保全不当。故申请人提出上述申请,望法院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X月X日

  二、案外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异议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因此,案外人对本案中财产保全的异议,应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

  2、案外人对财产保全的异议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没有过错。

  三、案外人不服是否有权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人认为对财产保全标的权属提出异议的案外人也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复议。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71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规定的都是当事人对保全不服时的规定,但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说了依照108条处理,所以案外人有权知道或应当知道保全裁定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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