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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对象和保全的期限

2019-03-13 10: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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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越来越多的朋友都有了财产保全意识,这真的是个好现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哪些呢?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财产保全后怎么处理?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财产保全的对象和保全的期限

  一、财产保全的对象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二、财产保全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规定。

  三、财产保全后怎么处理

  1、诉前财产保全被法院依法受理并同意后,法院就会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财产。

  2、原告就应当在30日之内起诉至法院,否则过了时效,保全自动失效。

  3、原告在30日之内起诉至法院,则保全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财产保全期限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若您还有其它的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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