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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的意义及优势

2019-03-1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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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财产保全担保的意义及优势,是什么?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如何?财产保全的措施,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意义及优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保全担保的意义及优势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担保的金额等均有严格要求,某些地方法院还有明文规定。纵观各地法院的要求,一般来说通常是要求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且多强调实物担保、现金担保。因此,客观上来说,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设立主观上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实体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二、财产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

  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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