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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离婚理由有哪些

2018-06-2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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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抽象的标准,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这就需要提供一些理由来支撑,为司法实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标准或依据。那么,婚姻法规定离婚的理由有哪些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理由: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的;等等。不过要注意的是,法院作出离婚判决都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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