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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索赔时效

2018-06-21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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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肇事者有过错的,保险公司可以追偿。那么交强险的索赔时效有没有规定?请看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交强险的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

  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也有保险条款中直接规定了索赔时效,如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索赔期限的规定是“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笔者将这种时效称之为约定索赔时效,因为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效是法定的、确定不变的期间。而关于时效的规定在法律中都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来变更,更不能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加以改变。虽然乍看,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时 效与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索赔时效都是两年,期间仿佛一致。但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效起算是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而陆上 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的时效起算是保险货物全部“卸离”后起,因此这两个期间的计算并不一致。况且,保险法规定的索赔时效还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以上就是交强险的索赔时效相关内容。由上可知,交强险索赔是有时效规定的,自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两年,小编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免错过相关时效规定,导致自己是权益受损,那样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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