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咨询

我想咨询一下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我于2012年2月将60万贷款借给一家公司,其中两个人于2012年5月31日出具了担保书,保证期三年,保证人承诺愿意对公司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包括本次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当是我向贷款公司借款4个月,由于到期后公司不能归还,2012年6月21日只能又以个人名誉贷款归还前面的贷款,而担保人称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担保人不应再对该60万承担保证责任。??我认为新贷款还旧贷款发生在担保期后,再一个贷款是以我个人名义贷的款,与公司没有合同,贷款后公司也没有给我出具欠款收据,归还60万欠款是我个人行为,又不是公司的款归还的,所以目前保证人套取第39条来不承担保证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请律师在百忙的情况下帮我验证一下担保人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谢谢!

2019-07-01 12:11:4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具体可以咨询法治中国律师网的在线专业律师
  • 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以高利贷一方协商。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