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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借款的法定期限,借款单上写着贷款将在2016年3月偿还,但是还没有偿还?

2020-01-21 22:05: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条件,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法律事实发生,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前提是必须有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因此,如果没有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发生,更进一步说,如果不具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这一前提,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实践中,由于贷款银行部分信贷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在崔收贷款时,只注重收贷而忽视了法律规定;部分借款人借款后下落不明或因个人债权额小、户多、分散,主张债权的难度大;部分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官不认旧账”,对担保债务不承认;加之贷款企业有意逃债,我国在时效时间以及中断时效的事由上的规定又过于死板,欠缺灵活性,从而使诉讼时效间接成为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一种工具,实际上鼓励了债务人的避债行为。所以,贷款银行在采取不同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保全债权时,一定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防范风险,依法保护银行债权。  
    1.起诉。起诉是最基本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因此,起诉时,既要选对起诉时机,又要注重诉讼效益。在实践中,为节约费用,有的银行曾探索过起诉后不交费让法院裁定撤诉的方式中断时效,现最高院已用答复的形式明确这种方法不能中断时效,只有诉状送达对方当事人才能中断诉讼时效。  
    2.向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和“会计结算对账单”。这种方式是效力较强的中断时效方式。《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规定大致为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主观上有催贷行为;二是债务人还款或认可(基本上为书面,口头的不易认定)所负债务。这种看似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执行中显得相当不够细致。在实践工作中①银行的催收通知书五花八门,有门房签收的,有收发室签收的,有财务室签收的、有不知是债务单位上的什么人签收的,有法定代表人签收的。上述催收,不能说无效,但有的方式确实存在争议,按照诉讼时效中断的定义,“必须债务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才中断”去理解,比较稳妥的方法最好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②法院以不具备上述两点为由,不承认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对帐单》具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问题。所以,贷款银行在向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和“会计结算对账单”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让债务人签字和盖章,确保手续的合法性。  
    3.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债权人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督促债权人限期还款的维权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所以,只要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即可申请强制执行。实践中,银行申请“支付令”很少,其主要原因是银行担心债务人提出异议,导致“支付令”失效,难以达到维权效果。但事实上,如能适时巧用“支付令”,可以收到事半功倍效果。①、对一些零星、分散的银行债权追收,且合同关系明确,债务人纯属赖帐的情况,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类债权金额一般不大,采用“支付令”,则最多35天就可以进入执行程序,而申请费用只需100元。②、发挥“支付令”中断诉讼实效的功能。在实践中,银行大多忽视利用“支付令”中断诉讼实效。对于逾期贷款,银行一般采取发催收通知书的形式,而一些债务人拒绝签字,在法庭上,银行难于举证,导致败诉。如果申请支付令,可以收到双重效果,如债务人不提出异议,银行可以在半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提出异议,该笔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为银行提起诉讼争取更充裕的时间。申请支付令既可以达到中断时效的目的,又可以节省诉讼费用。但申请支付令时,提供的事实证据一定要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  
    4.扣收债务人帐户利息或本金。这种方法是《合同法》规定的抵销权制度,抵销又分为协议抵销和法定抵销。银行通常采用协议抵消,在合同中约定抵销条款,到期对债务人帐户资金扣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运用法定抵销,要注意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并且要通知债务人,否则构成侵权。所以,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约定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确保贷款人的权力。  
    5.公证催收。公证催收是银行要求采取的方式:一种是现场公证催收,就是债务人拒签的情况下,由公证员现场送达催收通知,使用这种催收方式应注意催收时应有债务人的人员在场,公证文书应采用《公证暂行条列》规定的文本;另一种是公证邮寄催收,主要适用于异地的债务人,同时应注意邮寄时债务人地址应写明是债务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公证文书也要合格。关于公证送达的效力问题,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原因在于按照公证送达的规定,被送达单位必须有相关人员在场,因此,目前的问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被送达单位的“相关人员”所指范围的认定模糊,哪些人员在场才能够保证公证送达的效力,并且如何认定相关人员的身份也是一个有一定难度的问题;二是银行在催收贷款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最大问题在于催收时找不到被送达人的任何人员,而且就被送达单位情况而言,采取诉讼方式又暂无任何意义(没有还款能力),此种情况,实际上是最需要采用公证送达方式的,但从目前的规定看,此情况下,视公证送达无效。2003年10月10日,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发表的《银行债权的保护》中,介绍了广东省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意见,该法院主张催收的效力应为“主张主义”,而非到达主义。根据这种观点,广东省高院认定,债务人如下落不明,债权人公开登报催收的,视为有效(即中断诉讼时效)。尽管这种观点仅适用于广东省,但无疑是符合“诉讼时效应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服务”这一发展趋势的。我认为,广东省的这一做法是超前、合理的。  
    6.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主张权利。《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使用这种方法中断时效应注意:一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张权利的效力,因各地法院认定不同,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为无效,实践中使用这种方法应关注当地法院怎样认定;二是司法解释没有界定“有关单位”的范围,使债权人主张权利无所适从。
  • 借款人配偶要承担还款义务,这是《婚姻法》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彼此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有继承另一方财产的权利,同时又有为对方承担责任的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对应的是个人债务。婚姻法语境下的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债务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可见,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以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使夫妻共同受益或者存在夫妻共同受益的可能作为基本的判断原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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