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及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使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规定。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
(1)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并且具有独立的人格;
(2)股东的行为实际上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形同虚设,主要表现是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资本不足。这些行为主要有两种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
(3)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是债权人遭受损失。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使用的范围
(一)适用的公司类型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二)适用的案件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列为一类专门的案件类型,该案件类型的案由称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以上就是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相关知识,该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例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