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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2020-08-06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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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合法履行,约定由一方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方式进行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那么该定金可以不予返还。那么大家知道如果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30日,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席某与高某及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昆山市某房屋出售给高某,房屋的转让总价款为256万元,双方若有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则每逾期一日向守约方支付总价款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还约定高某于2018年3月30日支付定金2万,2018年3月31日支付定金13万,共计定金15万元整。该合同签订当日,高某按约向陈某支付2万元定金。陈某代理人席某出具收据,但此后高某并未按合同约定于2018年3月31日支付定金13万元。经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向高某催告,高某于2018年4月7日明确表示违约不再履行合同。

  后陈某于2018年4月23日委托律所向高某发函解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要求高某支付购房款10%的违约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陈某遂诉至法院。同时陈某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当庭确认本案适用定金罚则,不再要求高某按合同约定支付256000元违约金,而要求高某按合同约定向陈某支付剩余定金13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虽然双方合同约定定金为15万元,但高某在履行2018年3月30日2万元定金的支付义务后,未再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约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由此可以看出,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陈某实际接受的定金为2万元,故双方之间实际生效的定金合同为关于2018年3月30日支付2万元定金的约定,陈某在庭审中主张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则仅能按照生效定金金额适用,即陈某仅能没收高某已付的2万元定金,而非按照约定的15万金额没收。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实际交付定金就是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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