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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与买受人的关系是什么

2018-06-29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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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很多的人都知道有一种活动叫做拍卖活动,一般来说设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就是拍卖人,拍卖的东西都必须是合法的而且也需要经过相关的部门的审批才可以进行拍卖。那么拍卖人与买受人的关系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相关内容。

  拍卖人与买受人的关系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根据合同约定及拍卖规则,开始整理拍卖标的资料,制定《拍卖规则》、《拍卖须知》,发布拍卖公告,组织拍卖标的展示等筹备工作。并与有意向者办理竞买手续,签订竞买协议书。之后,拍卖人组织拍卖活动,由竞买人发出要约,拍卖人对最高应价者作出承诺,竞买成功,拍卖活动结束,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至此,买卖合同成立。那么,拍卖人是否是该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呢?

  《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定义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当符合出让标的物和收取价款的特征。拍卖人尽管形式上也交付标的物和收取价款,但其并非买卖合同效果的真正承受者,而是依合同约定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内容,当然,合同也完全可以约定由委托人直接交付标的物和收取价款。所以,拍卖人并不符合出卖人的法律特征。

  至于拍卖人的承诺行为,也不能够作为其为出卖人的证据。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契约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拍卖人对最高应价的落槌只是拍卖人依据拍卖规则的执行行为,由于拍卖规则是委托人事先认可的,因此,拍卖人的落槌表达的是委托人订立契约的真实意思,委托人应该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同样,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仅仅是拍卖人履行了法定义务的行为。从拍卖活动的流程看,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甚至其相互之间都不知道对方的身份,但这并不影响双方间买卖契约的成立,基于委托人和买受人是买卖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以此为起点可以推断,委托合同、竞买协议书和成交确认书三份文件组成了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除有特别约定外,委托方或买受方不可以绕过拍卖人直接向“买卖合同”另一方主张权利,不过实务操作中,可以通过追加第三人的形式使责任得到最终落实。

  在拍卖行为中,委托人和拍卖人是拍卖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人和买受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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