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行政不作为起诉状范文

2018-06-27 17: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民告官的案例越来越多。公民不服政府决定,则诉诸法律;认为政府之行政有误,则对簿法庭。那么,对于行政不作为起诉状范本怎么写?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行政不作为起诉状范文

  原告:**********

  被告:东莞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刘国军,地址:东莞市南城科技路高盛科技园,电话: 0769-22118199

  第三人: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美丽,地址: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东莞市商业中心三期工程3号办公楼711号。

  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被告东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2、 判令东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处理违法私自变更物业用房的违法行为。

  3、 本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东莞市横沥镇新世纪华庭业主,由于原告所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多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等行为。

  本小区业主在发现本小区原物业用房被非法变更后,曾于2017年3月6日,在东莞市信访局-网上信访大厅中举报、揭发此违法行为(信访编号:1020948)。然而做为房地产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东莞市房地产管理局。却无视小区业主合法权益被侵害,未依法、依规对此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进行查处。反而在其信访回复中,故意泄露信访人员身份信息。对信访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刻意包庇、纵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中明确定义了物业用楼的配备标准、专属性质以及使用用途和违规变更的处罚标准。并且东莞市横沥镇新世纪华庭与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物业用房的面积及不可变更用途的有关条款。但是在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的物业管理活动中,先后几次出现变更物业管理用房情况。

  东莞市规划局所提供的《东莞市横沥镇新世纪华庭总体规划图》及2013年横沥裕宁城市花园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业主规约》中第二章、第五条在本物业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无属于建设单位的部位和设施设备。但是东莞市房地产管理局2017年4月14日所做出的回复中所述:“开发商因个人原因将此楼房转让给东莞市好百年家具有限公司”,此行为显然无法律、法规依据,应视为非法行为。

  东莞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其信访回复内容中故意泄露信访人信息。信房回复:“另,经查核来访者你所居住的新世纪华庭俊园L座5A办理的产权证上登记的不是你本人,你不是真正的业主身份。”此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房条例》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东莞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确认东莞市房地产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行政查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东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对于故意泄露信访者信息的行为做出补救措施并道歉。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7年4月18日

  行政不作为诉讼就是我们说的民告官,以前民告官难,现在只要是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公民的权益,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