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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可以当庭提交吗

2018-06-28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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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当出现民事法律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一般会起诉到法院请求处理。按照法院的审理程序,被告方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是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的。那么,答辩状可以当庭提交吗?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原则上答辩状不可以当庭提交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该条第2款又规定:“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若允许当提交答辩状的影响

  1、被告蔑视庭前提交书面答辩制度,认为这一制度可有可无,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2、被告故意不提交答辩状,在庭审时对原告突然袭击。

  (1)民事诉讼是对立当事人之间的争讼,这种争讼关系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平等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在诉讼上双方的诉讼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换言之,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平等性也是民事诉讼得以进行的法律基础,各方有均等的机会进行攻击和防御。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便暴露无遗,被告由此充分准备了对付原告的办法,而此时如果被告不提出答辩状,故意隐瞒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就在实质上剥夺了原告的庭前诉讼知情权,使原告难以做好庭审准备,双方的诉讼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信息不对等,违背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要求。

  (2)于是被告可以不庭前提交书面答辩这一空隙,开始被被告方广泛利用,尤其是被告代理人是律师的,基本采用了庭前不提交书面答辩的诉讼技巧来迷惑原告,并对原告在庭审时突然袭击。这种信息的不对等,导致被告在诉讼策略上占有一定优势。

  3、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将妨碍原告有效行使举证权。

  根据证据规定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否则逾期将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是如果被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不提出书面答辩,则原告无从知道被告的观点和主张,将导致原告提供证据 “无的放矢”,难以有效举证。因为,原告在此次提供的证据,不仅是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同时还应是针对被告所提出的答辩主张而提供相应反驳证据,而此时被告不答辩,原告攻击、反驳被告的证据就难以有针对性地提出。被告还可将原来应在庭前答辩阶段提出的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进行的反驳放在庭审时运用,突击提出反驳证据,以此诉讼突袭手段将使原告所举证据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在庭审中陷入被动。

  4、被告不答辩,将使法官难在开庭前整理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开庭时心中无数,盲目进行,最终导致诉讼拖延,庭审效率降低,很难当庭作出判决。

  原则上答辩状是不可以当庭提交的,这将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被告确因文化水平等原因不能书写书面答辩的,通过律师服务,包括律师援助制度解决。被告答辩失权,不免除原告对其主张的举证责任和被告的质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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