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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属于买卖合同?

2020-05-06 16: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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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进行股权转让,当事人在进行转让时会签订转让合同吗,人们一般会认为转让合同就是买卖合同,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其实并不能这样等同,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属于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

  一、原告汤长龙与被告周士海于2013年4月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周士海将其持有的双星电器公司6.35%股权转让给汤长龙,股权合计710万元,分四期付清。

  二、汤长龙于2013年4月3日依约向周士海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因汤长龙逾期未支付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周士海于同年10月11日,以公证方式向汤长龙送达了《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以汤长龙根本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次日,汤长龙即向周士海转账支付了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了后续第三、四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周士海以其已经解除合同为由,如数退回汤长龙支付的4笔股权转让款。

  三、2013年11月7日,双星电器公司的变更(备案)登记中,周士海所持有的6.35%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汤长龙名下。

  四、汤长龙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周士海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无效,并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汤长龙的诉讼请求。

  五、汤长龙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确认周士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行为无效。

  六、周士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周士海的再审申请。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属于买卖合同

  案例分析:

  1、首先,《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针对分期付款买卖,其一般发生在普通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为满足生活消费而发生的交易中。这种交易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具有很大差别。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发生在股东和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相比于一般的分期付款交易,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有一定的基础关系,换而言之,出让人对于受让人的信用有更强的判断和预测能力,其承受分期付款风险的能力也更强。第二,股权转让虽然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但是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等第三方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人合性较强的公司而言,这种影响则更为明显。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会将公司股权去向置于不确定中,产生较高的交易成本,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最高法院认为股权转让中的分期付款不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解除规定。

  2、在现代交易社会中,分期付款是一种普遍的交易付款方式。股权转让的标的数额较大,在进行股份转让时,双方可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但是出让人应当对受让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属于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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