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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法律地位

2018-06-30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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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就业协议俗称三方协议,是由学生、学校、以及用人单位在应届毕业生就业时签订的保障性协议。那,在这中间,学校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详细的说说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法律地位。

  一、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法律地位

  1、学校对用人单位与大学生解除协议具有审查权。解除协议需经过学校的同意,否则不得解除。擅自解除的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对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学校的加入是就业协议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其地位与担保合同中保证人有点相似,但其权利和义务又不限于保证人。

  二、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一)民事合同说民事合同说认为就业协议作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自主选择、自愿协商而达成的,是三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其充分体现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另外,协议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毕业生,在签订协议时都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辖关系,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预约合同说预约合同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则被称为“本约”。此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签订的目的在于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保证将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而未来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则是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附条件的合同说附条件合同说则认为就业协议是附加生效条件的合同。而其生效条件则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接收。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三、就业协议书有什么用

  应届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由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关系,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的依据,学校凭毕业生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派遣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关系。如果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毕业后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就可能会被派回到生源地。因此,毕业生在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后,就可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上除了用人单位盖章外,还需由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盖章。

  毕业生到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单位工作时会碰到一个具体问题——这些法人实体没有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到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来解决该单位接收毕业生人事关系的问题。只要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和公章到有关人才交流中心免费办理人事代理开户手续,就业协议书的鉴证、档案的接收、进榕落户、党组织关系、甚至驾驶员安全组关系等,都可由有关人才交流中心来为用人单位接收和办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学校的加入是就业协议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其地位与担保合同中保证人有点相似,但其权利和义务又不限于保证人,同时学校对用人单位与大学生接触协议具有审查权,即解除协议需经过学校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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