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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津贴的规定

2018-06-2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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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北京生育津贴政策又一次更新,对于居住在北京拼搏打拼的新一代年轻人来说应该是一个好消息。北京居大不易,养孩子更不易,那么北京生育津贴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北京生育津贴的规定

  北京生育津贴的计算

  1、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2、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生育医疗费用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五个月内办理。

  二、北京生育津贴怎么领

  (一)办理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参保职工,因引流产或分娩情况休假的人员。

  办理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理流程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1、4、5、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2、4、5、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3、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6、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5、7到参保属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5、用人单位要求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办理材料8,并按社保经(代)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办理材料9;

  6、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完成生育津贴核准手续。并录入生育津贴登记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还用人单位,一份与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7、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况时,经办人员应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同返还用人单位,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记的理由。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北京生育津贴的相关知识,另外,生育津贴是不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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