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就业公司规定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每星期规定每周三,周五除去工作时间12小时,会占用员工私人时间进行业务培训1-2小时,并且无加班费,是否有违反劳动法?
-
根据《劳动法》,平常加班费用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费为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的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一定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
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发工资时要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