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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保护规定

2019-09-26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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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公民自出生在这个世上起,他就享有法律赋予的一些权利,我们称之为民事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若有人侵犯的话,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就来了解民事权利的保护规定,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自我保护的方式主要有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种。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为:第一,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第三,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第四,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二、民事权利相关规定

  中国对民事权利的研究有很大的发展,对人格权的研究最为突出,对股权(股东权)和著作权的研究也受到重视。但是对各种民事权利只作分离的孤立的研究是不够的,必须把各种权利放在一个整体(民事权利体系)中来研究,才更好些。

  要把各种民事权利组成一个体系,首先有个分类的问题。分类就要有一定的标准。一般民法书都讲到的普通的分类是:依权利的内容分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依其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依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等等。在这中间,最重要的是第一种,可以说这是一种基本的分类。因为作为分类的标准,“内容”是最重要的了。依第一种分类构建的权利体系,对人们认识民事权利的整体情况和各种权利的特性,最为便利。所以通常讲的民事权利体系,首先指的是这样建立起来的体系。

  这种分类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谓权利的内容是指因享有权利而受到保护的利益。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受保护的利益也在发展。某些“利益”不受保护了,这种权利也失去地位,如夫权;某些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提高了,这种权利的地位也应提高,如人格权;此外,有的权利的性质应该重新确定,如知识产权;有的权利应该给予应有的地位,如社员权。有必要对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加以审查,重建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事权利的内容,即其保护的利益,极为复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因而依这一标准对民事权利所作的分类,很难把一切民事权利网罗无遗。但不能因此而放弃这种分类,因为实在找不出一个更好的办法。现在只好仍用这种分类而把各种民事权利最大限度地网罗进去。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的两种保护没有细则规定,但民法本身就是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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