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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理解

2019-04-17 16: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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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资源不足与环境污染一直困扰着人们。因此这几年我国也是注重发展绿色社会,关于这块也有相关法律规定,让公民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义务,那么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理解是如何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理解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理解

  二、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体现

  1、民法调整对象中埋伏着绿色问题。民法通过自身各种制度, 成人资源的稀缺性、耗竭性,缓解“人”与“财”这两大调整对象之间的紧 张,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实现可持续发展。

  2、《民法总则》第三章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一节的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民事 公益诉讼主体的社会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提供了实体法层面法律依据。

  3、环境资源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经济和生态双重价值。为进一步 衡平这两种价值的利益关系,环境资源被纳入民法尤其物权以及合同制度之 中,建立相应交易和保护机制的尤为重要。

  4、物权法上的准物权制度以及 相邻关系制度,其设置的目的均是为了 “物尽其用”,使社会财富得到充分 利用。

  5、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环境保护法没有直接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 偿制度,而是运用转致的理发技术,将其交由侵权责任法解决。

  三、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意义

  1、鉴于民法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性质,《民法总则》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明定为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的行为准则。

  2、本条规定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可以作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和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立法根据。

  3、因本条之规定,“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将属于我国“公共秩序”的当然内容,民事主体实施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损害和资源严重浪费的法律行为,将被法庭认定为“公序违反行为”,并根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确认该行为无效。

  4、民事主体的权利行使行为造成环境严重损害或者资源严重浪费的,将构成权利滥用行为而被法庭依据《民法总则》第132条关于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的规定,禁止其权力行使行为或者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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