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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适用合同法吗

2018-11-30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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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制定了很多法律来保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但是很多法律之间也是彼此适用的,那行政诉讼法适用合同法吗?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行政诉讼法适用合同法吗

  (一)合法性审查为主线

行政诉讼法适用合同法吗

  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的特点是由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所决定的。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监督。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民事合同的审查主要是一种合约性的审查,即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合同的合法性问题一般纳入合同的效力规范中进行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大体需要遵循依法律行政原理,强调行政协议订立的法定性和公益性;民事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则遵循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理,强调合同订立的自愿性和平等性,两者旨趣全然不同。对行政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既是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要求,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对行政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要看行政协议的订立、变更、解除等活动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立法机关指出,较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能否授权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变更协议,涉及合法与合约的关系,需要在相关实体法中予以研究和规定,由于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上规章以外规范性文件不应作出限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在对合同的效力审查等方面,对是否符合《合同法》54条规定的法定变更、撤销情形进行审查,也属于广义上的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二)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基于当事人合意的双方行政行为,该行为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接受司法监督。立法机关的权威意见认为,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在实体法方面,应当优先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合同法。这实际上就确立了行政协议案件中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原则。域外也有类似制度,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情况下,准用民事法律规范。例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62条规定了“补充适用的规定”:只要第54条至第61条未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余的规定,另补充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主要目的在于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遵循了合法的要求。又如,对于征收补偿协议,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首先要确定该协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住房需求,是否给予了适当补偿等。再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2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法院审查国有土地出让协议的出让年限,是审查行政协议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三)参照适用合同法规范

  行政协议具有的“两面性”直接决定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除了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之外,也要适用民事法律规范。《适用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域外对此也有规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41条规定:“行政契约准用民法规定之结果为无效者,无效。”第149条规定:“行政契约,本法未规定者,准用民法相关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民法、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在实体规定方面,关于合同的效力、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行为能力、是否履行、违约责任等,如与行政法律规范并无抵触,可以参照适用;在程序规定方面,是否可以适用和解、反诉、“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等问题,均值得深入研究。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法适用合同法吗等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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