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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2018-12-27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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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中,如果在发生纠纷之后不能协商处理是可以提出诉讼的,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当然打官司自己是不能给自己辩护的。因此就需要委托代理人全权代表当事人进行处理争取到最大的利益。那么关于行政诉讼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行政诉讼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这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行政诉讼代理人以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名义进入诉讼程序。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否则他就不是代理人而是当事人了。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均非诉讼代理人。而且,此种代理人是代理进行行政诉讼,这与其他代理制度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诉讼是基于代理权而产生,只要代理人的诉讼行为是在代理权限以内,就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

  3、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一个案件中代理一方当事人。

  代理人制度的意义是:(1)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能参加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行使权利、提出主张;(3)有助于法院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接受监督,防止与减少违法与错误,提高审判质量。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行政机关是应诉者,不存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才是行政诉讼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行政诉讼代理人的分类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代理权限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上的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行政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权的产生和代理权限的范围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代理不仅是一中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没有诉讼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被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不得拒绝。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这种指定代理不是诉讼代理制度中的“指定代理”,被指定的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诉讼代理活动中,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关于行政诉讼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以及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条件等知识。根据文章内容,小编提醒的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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