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对于行政诉讼很多人都不太了解。一方面也是因为“民不与官斗”,,另一方面也是人们法律意识还不够加强。要知道行政诉讼对于社会而言,在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是有力武器。那么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理解是怎么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超过最长起诉期限的抗辩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超过最长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
未超过最长起诉期限的主张一般来说由起诉人提出,一般也不需要举证。不过,若是被告的举证足以让法官相信起诉人确实已经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举证责任出现转移,此时就由起诉人来承担,否则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的举证责任
在最长起诉期限的抗辩中,要想主张未超过最长起诉期限,还有一个方式就是主张由于不属于起诉人的原因而耽误的时间应当予以扣减。
1、法院当如何处理
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行政诉讼法》已明确授权法院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定职责,即使通过审理发现起诉人的起诉确实超过了最长起诉期限,不能通过判决或裁定的方式直接监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但是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间接行使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机关自行纠正,从而有效发挥法院的法定监督作用,这是非常有必要也是可行的。
2、行政机关当如何处理
从行政机关来说,依法行政永远是自己的法定职责,任何时候发现都应当及时纠正,并不会因为行政行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已过了起诉期限,便导致其固有的法定职责丧失。换言之,行政诉讼当事人因起诉期限丧失了诉权,绝不能也更不应成为行政机关维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理由与借口,行政机关不应坐视错误而不纠正。
因此,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确实有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应当自行纠正,或者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复议申请而进行纠正。
3、起诉人当如何处理
如果法院不进行间接监督,行政机关也不能自行纠正的话,作为受到冤屈的起诉人当如何是好呢?此时,起诉人可以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或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此前已复议过则不必),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及时纠正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如果行政机关拒绝纠正不作为,则可以就此新的不作为行为进行起诉,原来超过最长起诉期限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从而启动法院对其的司法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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