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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2019-04-18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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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没有证据,很多案件就会无法进行下去无法做出判决。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二、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程序

  1、应明确证据保全申请书的内容。

  对方当事人的名称、请求保全的事项;应保全的证据,包括证明申请人具有请求权的证据和证明保全的必要性的证据;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依该证据应证明的事实。

  2、审查。

  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证据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应围绕保全的条件进行,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是否存在影响将来判决的因素,如不保全是否会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3、应规范证据保全的判定形式。

  4、诉讼中止时应允许申请证据保全。

  由于证据保全是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如果不及时地予以调查和固定,则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之危险,因此应明确规定,对于在诉讼中止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及时作出准许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5、应规定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之救济程序。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人民法院可能裁定准许,也可能会裁定予以驳回。

  6、应明确证据保全程序的费用负担。

  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什么

  1、 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证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

  2、严格举证期限证据规则规定,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为10天,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被告不仅要在此期间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而且还要提供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司法认知问题继民事证据规则确定了司法认知制度之后,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了无须当事人举证的五种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不包括自然规律及定理)。

  4、关于证 人证言的新规定证据规则赋予证人作证的义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应出示身份证件。

  根据以上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可知,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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