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咨询

事情是这样的 我有套老房子 上个月刚刚重新装潢好 准备出租 可就在前几天 我接到物业来电 说我家漏水 让我赶紧过去看下 等我到了现场已经水漫金山了 看着新铺的地板 那个心痛啊 最后发现问题出在天漏的排水管 由于年久的关系 加上近期暴雨的关系 天台上的排水量很大 水管已经破裂了 一个大洞 楼台上的水全都灌在我家的阳台上 然后流向了房间 房间里的水又剩到楼下 看到楼下的墙纸脱落 心里很愧疚 当天晚上物业人员告诉我太晚了 要明天早上过来修 再说现在水管也没有再排水 当时晚上9点多 我也没多想 觉得可能是他们下班了 就同意了 然后把家里的水清理了 匆匆离去 谁知第二天 早上6点就接到楼下的电话说又漏水了 早上4~5点的时候又下了场暴雨 天台上的雨水又漏在了房间里 等我去的时候比上次还严重 家里地上的积水足有2~3CM 之后物业也叫来了师傅帮我维修管道 等事情处理完了 过了一天我又去了次老房子 发现地板都已经鼓起来了 这才新装潢的还没住过人呢 地板肯定是报废了 所以我想找物业讨个说法 我也并不是说谁要承担事情的全部责任 只是要个说法 谁知道去了物业 那里的人马上变脸 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说我要是住那里不就没事情了 你不保修 我怎么知道你水管坏了 那我就说当天晚上为什么不帮我及时修 为什么要拖到第二天 物业说你当天晚上又没有要求及时修 我说当天晚上是你说太晚了要第二天修 物业说我们师傅都是24小时值班的 你自己没有要求晚上修 这是你自己的权利 你自己放弃了而已 我当时就无语了 对于这样的事情我也从来没有处理过 希望广告网友能给我提供帮助 我希望得到有关物业法的条例 还有可以去其他什么部门获取帮助 谢谢大家了 希望能给我提供帮助

2019-09-21 08:59: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六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 1、首先,要看明确漏水的原因,如果排水管漏水,是由于房屋质量问题所造成,您的房屋去年刚入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据此,您的房屋尚在保修期内,您可以找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果漏水的原因是由于您家装修所导致,但由于是阳台排水管漏水,如果是整个楼的排水,属于公共排水实施,开发商仍然要承担责任,开发商和物业有义务保证整个楼的防漏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也就是说即使是您家装修导致漏水,您家的损失和楼下住户的损失也需要由开发商和您根据责任比例来共同承担责任,不可能由您自己来承担责任,但一般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公共排水设备就不应该能让住户来改动,如果住户能够改动公共排水设备本身楼房的设计就存在问题。  
    3、因为是公共排水管道漏水,无论如何开发商都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建议你们住户一起找开发商,坚持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如果开发商坚决不承担责任,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责任如何承担。综上,你们可以与开商先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合法权益。以上回复,如对您有帮助,敬请采纳;如有不解,请及时追问我的补充::25  另外,据您补充的问题所述,漏水原因是:“把阳台排水管固定在墙上的一个铁圈固定架拆除”所导致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共排水管在每家每户的阳台上,交房时,开发商有义务提醒用户不能够将固定架拆除,否则住户有可能不了解用途在装修时拆除,我认为交房时,开发商应尽到提醒的义务,开发商和物业有义务保证公共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 租赁合同为例,若合同中无特殊约定,例如承租方负责维修等条款的话,意见如下:你可以发函要求房东赔偿你租赁期间因漏水而发生的损失,并通知其因不予维修,故解除合同,然后要求房东退还押金,这没有任何问题,完全合理合法。但房东拒不退还的话,你只能通过法院解决了,但只要你有证据,可以保证胜诉。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辩护制度中的辩护种类有三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而辩护制度一般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言的。前两种情况就不必赘言了,在此主要解释一下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法定情形是指:1 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 开庭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3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也就是说,这3种情形下无论是否拒绝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其他情形时,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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