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什么

2018-07-05 08: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存在这比较大的问题,国家为了进一步的治理、监管食品的安全,出台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各个方面都做了相关规定,比如说食品安全法148条。那么,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了什么内容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食品安全法148条的规定

  1、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食品安全法148条是关于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1、首负责任制

  首负责任制,就是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时,由首先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先行赔付,再由先行赔付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2、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指在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额外增加的赔偿,带有惩罚的性质。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148条是关于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本条对原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作了修改,增加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低赔偿金额和但书规定。同时,增加了首负责任制的规定。惩罚性赔偿,不一定是在消费者有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即使消费者购买后尚未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可要求生产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