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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由谁评定

2019-09-26 14: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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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人们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同时人们也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发展,但是生活中人们避免不了受到一些意外伤害,那么为了避免意外带来的损失风险人们会更倾向于购买人身保险,那么人身保险伤残由谁来评定呢,下面就由找法网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1.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级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4级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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