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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开始后迁入户口的能获得拆迁利益吗?

2019-12-24 10: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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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由于拆迁涉及到重大利益,因此很多人都想方设法分一杯羹,常见的就是迁户口,因为很多地方的政策是按照人头来分配的,但是想通过迁户口的方式获得拆迁利益当然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拆迁开始后迁入户口的能获得拆迁利益吗?

  案情介绍:

  王某某系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2010年9月18日,房山区住建委向房山区土储分中心核发了《北京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因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拆迁王某某居住村庄的房屋。王某某居住宅院户籍登记人口共7人,包括2011年11月8日出生的孙女和2012年11月7日嫁入的二儿媳。2010年9月9日,评估公司对王某某的宅院及其地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制作《拆迁估价报告》向王某某送达,王某某拒签。后房山区土储分中心未在搬迁期限内与王某某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遂于2014年2月19日向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房山区住建委认为,王某某孙女、二儿媳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入户,不符合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因此将王某某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不含王某某孙女和二儿媳)。王某某对裁决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裁决书。

拆迁开始后迁入户口的能获得拆迁利益吗

  案情分析:

  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某某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法律依据】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拆迁开始后迁入户口的能获得拆迁利益吗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拆迁开始后迁入户口能否获得拆迁利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有正当理由的仍然能够获得拆迁利益。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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