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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工资如何计算

2019-11-22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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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用人单位都会把试用期的劳动者当做廉价劳动力,不但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并且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都有可能被压低,有些更是因为其它的原因扣罚试用期工资。那么大家知道关于试用期工资如何计算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关于试用期工资如何计算

  一是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是违法。二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工资的两个最低标准,劳动者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进行确定,即用人单位支付的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80%,或者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有权可以选择其一种作为自己的工资标准。

关于试用期工资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原告贺某某起诉称:贺某某于2016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与我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期间工资分别发放了2600元、3000元、3000元,约定贺某某的岗位为业务岗,约定转正后贺某某月工资为5500元。

  在试用期期间,工资没有按照80%的标准发放,试用期结束后,贺某某如期转正。

  2016年6月1日,公司与贺某某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没有再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岗位,约定贺某某的月工资为每月5000元,后来公司召开会议,将贺某某的工资调整为每月5500元。2016年11月11日,公司以旷工为由与贺某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故贺某某2016年3月6日至5月5日期间应得月工资的标准为每月4000元,2016年5月6日至5月31日期间应得月工资的标准为每月5000元。而贺某某2016年3月、4月、5月实发工资分别为2600元、3000元、3000元,故对于2016年3月6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应予以补发,经计算,某公司应向贺某某补发工资3537.93元。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该案中,有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试用期,但未约定试用期内的工资,也未约定试用期限,但从后来签订的一年期合同可以推出,双方的试用期应当是两个月,因为正式用工期每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因此贺某某在试用期的工资应当低是4000元,即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但贺某某实际在试用期的工资仅为2600元和3000元,因此低于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贺某某要求补足差额部分得到法院支持。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试用期工资如何计算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所以,如果试用期的工资低于转正工资的80%,大家直接向仲裁委去提出仲裁申请吧。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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