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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无条件退货的规定

2018-12-1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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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理由退货指商品到货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2014年2月13日,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无条件退货的规定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无条件退货的规定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无条件退货的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二)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 交付的报纸、期刊。

  二、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五种维权的途径:

  1、协商解决;

  2、投诉、调解;

  3、行政申诉;

  4、提请仲裁;

  5、提起诉讼。

  三、消费者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况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为防止无条件退货权利的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增设规定,除非消费者和经营者另有约定,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在线下载的数字商品不适用无条件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无条件退货的规定,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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