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2018-07-11 14: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有些商家为了吸引顾客,让顾客购买自家的产品,对顾客进行了虚假宣传行为。这种行为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若是商家有这种行为,会受到处罚。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疑惑。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该法条即为规制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范依据。

  应注意区分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相近似的概念,比如,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此即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反不正当竞争法 》设置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制度的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而《 反不正当竞争法 》设置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制度的目的,是禁止经营者采取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两者被禁止的行为方式有差别。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即为虚假宣传行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