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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2018-12-2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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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是每个企业都会有的,是会给人带来经济利益,当然这些商业秘密是有每个企业都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为这是企业人的劳动者成果,如果有人侵犯商业秘密,那么这种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此外,中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二、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物质和非物质利益诱使掌握和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向其披露商业秘密,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方式。胁迫,是指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这一非法行为的继续。是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侵犯。披露,是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现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使用,通常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的。虽然行为人因合法方式获得和掌握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应严格地履行保密义务。如果是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显然属于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所谓第三人,指直接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明知是对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获取商业秘密的非法行为的确切性认识,应知是一种主观上的预见性。只要将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对该商业秘密予以获取、使用或披露的,尽管具有间接性质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三、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要点

  (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关于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以及相关知识。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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