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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合同与越权代理合同的区别

2020-01-15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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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下面我们来看看表见代理合同与越权代理合同的区别,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

  一、表见代理合同与越权代理合同的区别

  表见代理的前提即为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在所代理的事项上即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

  二、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与其他类型的无权代理相比,越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以上就是关于表见代理合同与越权代理合同区别的介绍。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了本来无代理权而代理亦即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形,但是表见代理会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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