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权人为实现债权或摆脱债务负担,行使破产请求权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意思表示。而当申请人采取申请破产措施后,债务人总会基于寻求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自身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等因素,想要撤回申请。那么破产申请后还能撤回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因此破产申请的撤回,必须满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
1、须申请人自愿撤回;
2、须符合法律规定;
3、须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
4、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递交撤回破产申请书。
同时应当注明申请撤回破产申请的原因,一般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债务人企业不符合破产原因等。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法院对于申请人的撤回申请并不当然的批准,法院应对申请撤回的原因进行审查,包括被申请人是否有破产原因、是否有破产能力等。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因此理论上债权人最长有37日、债务人有15日可以行使提出撤回破产申请的权利,但法院不一定会在最后一日作出裁定,因此实践中往往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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