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中的一种形式,其类型分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合伙企业责任份额的对抗效力是怎样的?合伙企业设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申请合伙企业的具体流程是怎样?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38条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恶意串通侵犯合伙财产的不在此列,是可撤销的。第三人即使是善意的,根据69条,有责任的合伙人应赔偿。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规定:
1、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审批程序:
1、承办人受理申请;
2、审批人员核准;
3、领导审核;
4、发照,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预核的,还应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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