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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有“铁饭碗”吗?

2019-01-10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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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此合同后,是否就有了“铁饭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天,就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些事儿”?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了如下规定:

  协商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即双方秉承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未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强制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条规定增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只要满足法定条件,经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无理由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果是累计达到十年,用人单位有权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视为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强制力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具有下列情形,双方是可以予以解除的。

  协商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如用人单位首先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

  一,通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随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此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用人单位存在以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一,过错性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无过错性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劳动者主观原因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当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可以终止。

  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也不是终身包袱,它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发生上述情形是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体现了国家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障经济社会良好的秩序。同时,也让用人单位将竞争手段从廉价劳动力转变为依靠技术和管理上来,最终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企业留住优秀人才,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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