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武汉一家理发店上班,去的时候工资谈的是2500保底,超过保底了就是1200底薪加提成。犹豫家里情况,回老家处理,就给老板辞职了,她也同意了,然后我就走了,然后给我发的工资,本来是2780,但是只给了我2300,我问她,她总是说提前辞职要扣除百分之二十的工资,但是从我去的时候到辞职过后,都没有给我说过,我已经回老家了,她才说有这个规定,我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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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
1、申请支付令
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即用工单位开具了电子或者书面工资欠条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持有凭据直接到法院申请非诉讼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
2、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到企业了解双方有没有和解的意愿,同时出具一份《处罚决定书》,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
3、
劳动仲裁部门申请
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把存在
劳动关系的
证据以及相关情况的材料提交给仲裁庭,仲裁庭进行裁决,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
4、法院起诉
如果对裁决的结果不满意或者用工单位仍然不履行支付义务,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劳动者必须先通过劳动仲裁,才能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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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
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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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务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给
劳务派遣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如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一定金额的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上述费用,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因为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仍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这一矛盾有待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文件加以明确。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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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辞职单位需要赔偿: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5.
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有当地制定,地区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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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