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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

2018-07-11 18: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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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标志着我国社保改革迈出了法治化的关键一步。那么,如何解读保险法里的条例呢?比如说保险法16条?针对这些问题,找法网小编就来说说怎么理解保险法16条。

  一、怎么理解保险法16条

  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为了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我国的各大城市都在积极地调整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那么,关于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二、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

  2009年,重庆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渝财税[2009]167号)》,惠及了不少购房者。

  该政策的主要内容:

  补助对象: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

  享受财政补助的产权人再次购买住房则不再符合补助条件(唯一住房原则)。

  其补助方式和计算:

  财政补助采取按补助年度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后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以前年度超期的不再接受申报)

  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三、2018年8月起重庆取消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

  政策规定如下:

  自2018年8月1日起,不再执行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对2018年8月1日前已满一个补助年度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补助年度到期后3个月内进行申报办理;对2018年8月1日前未满一个补助年度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按补助年度内购房按揭贷款已支付月份据实办理;暂未取得房产证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办理,相关补助资金待产权人取得产权证后再予拨付。

  四、首次购房贷款事项

  第一步:贷款前准备

  许多购房者由于刚出社会,一般首付都是由家里人支付。但是在按揭贷款时,银行会查购房者的银行流水,所以,在购房前,要为自己做一个漂亮的流水帐。

  第二步:买房前别频繁换工作

  工作不稳定,也会导致贷款难以审批。所以,为了银行贷款能够审批通过,在购房前不要频繁换工作,可以先在一个公司干着。

  第三步:提交真实资料信息

  银行会对贷款者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核,要是发现资料造假,那么贷款会被拒,而且短时间内不能再次申请。所以,申请银行贷款时要提交真实资料信息。

  第四步:申请整数贷款

  银行贷款都是按整数贷的,申请整数贷款会更容易获得银行审批。所以,要是条件可以,最好选择整数贷款。

  第五步:个人情况变化要告知银行

  在申请贷款的时候,如果个人情况有发生变动,比如负债增加、婚姻变化等,要提前告诉银行,这样才不会影响贷款审批。

  以上是关于“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事项的相关知识,看完之后有没有对这方面更加的了解呢?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的,请继续关注找法网哦,还有更多法律咨询在等着你。

  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五、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赋予了保险人解除权,同时也规定保险人可放弃解除权,通过增收保费或改变保险条件等方式使保险合同继续履行 。《保险法》针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不同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投保人故意和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分两种情形,一是投保人只要故意违反了该义务,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就不承担责任,二是投保人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只有在其未告知的重要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才不负赔偿责任。投保人固然要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但判定投保人是否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应该受到惩罚时,还应结合保险人的有关事实情况进行考察,如果投保人有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但保险人对此是明知的,即使该情形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改变保险条件,保险人也不能行使解除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保险法的16条,是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在现实中,保险法也做了如下规定,对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赋予了保险人解除权,同时也规定保险人可放弃解除权,通过增收保费或改变保险条件等方式使保险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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