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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可以调解吗

2018-08-01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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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中国国内仲裁机构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不论是仲裁庭开庭之前,还是开庭审理过程中,仲裁员都要多做调解工作,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经过调解,如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协议,并经仲裁机构审査批准后,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与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调解无效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又翻悔的案件,仲裁庭也应当依法作出裁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根据仲裁实践,仲裁调解必须遵守双方当事人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协议合法三项原则;在涉外仲裁调解中还应当遵循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参照国际习惯三项特殊原则。

  依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其中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国内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在涉外民商事仲裁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均可调解解决,不仅受到中外当事人的欢迎,也受到了国际仲裁界的重视(见仲裁)。

  仲裁调解便于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适应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形势。对于提高当事人自动及时的履行义务和责任的积极性也有很大裨益。调解的方式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环节,避免了矛盾激化,降低上诉率,也减少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有利于实现和谐社会公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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