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际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和义务

2019-03-29 09: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融资租赁又被称为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它所指的是实际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那么,国际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融资租赁是贷款吗?融资租赁的风险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国际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权利

  1)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未转让的,该权利由出租人行使;

  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4)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6)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的租金,对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国际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和义务

  (2)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出租人和出卖人变更买卖合同的,出租人应当经承租人同意;

  2)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出租人在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协助。

  二、融资租赁是贷款吗

  我国目前尚无有关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学术界也尚未对此形成统一或较一致的定义。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与《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有关机关正在起草的法规草案的精神,认为融资租赁合同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方的选择,出资向供货方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满,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或退回租赁物。从其基本含义看,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以租赁形式融通资金为主要职能的新型合同。

  一些国外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具有金钱消费借贷契约(我国则称为借款合同)之实质,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1、合同主体之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分别签订购货、租赁两个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是两个合同的标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货人从出租人处获得货款,而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使用,两个合同是各自独立的,签订的目的不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但“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租赁和贸易不可分”又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即使在回租合同情况下,承租人与供货人虽是合一的,但其是作为两个不同主体出现的。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

  2、法律关系客体之区别

  从标的物来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是借钱还钱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则是租赁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把借钱借物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出现“物”即设备、交通工具等,而不仅仅是“资”,没有“物”,则不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国外有关法律规定,这种物也限于一定范围,不能是消费品或家庭用品等。

  从实现合同的行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将资金的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转移给借款人来实现的,因此,借款人得到出借人的借款后,其若用于购置设备等,则当然享有所购设备的所有权,其使用、收益乃以经营权为依据,而与出借人无涉;借款人到期只须归还借款本息即可,借款到期则不存在返还所购之设备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则不能忽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他是通过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来实现的,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归出租人的,承租人取得的只是设备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租赁期满,再根据合同双方约定可由承租方取得所有权,续租或是出租方收回租赁物,亦即租赁期满后的选择权。

  3、租金与利息计算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外,还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除合同约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范围,否则超出部分无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还清。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远比单纯的还本付息复杂。其计算包括设备价款、融资利息、银行费用等总成本的回收及手续费、保险费等出租人的经营费用以及可得利润等。具体计算则有附加率法、年金法(又可分为等额年金法、变额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租金一般是租期内分几次支付,均等付租或不均等付租,而且租金一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本息。

  4、起算期限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从借款到位时开始计算;而融资租赁中,签约时由租赁双方商定订明以开证日、提单日、最后一宗货款支付日、抵达承租人工厂日或验收日为起租日。

  从上述法律特征的比较来看,借贷是一种金融活动,应受金融法规的调整,因此,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主要是适用经济合同法及金融法规;而融资租赁就其机能而言,除有租赁契约之性质外,还有买卖、融资、担保等作用,故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仅要适用经济合同法及金融法规,还需要运用卫生、知识产权、交通、保险、税收等法律和法规。

  三、融资租赁的风险是什么

  1、风险评估体系。该体系应该囊括包括风险评估部、商务部、资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分别从客户风险、行业风险、资产运营风险及具体项目的商务风险多维度建立。

  2、风险评估模型。根据自身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涉及行业,建立专属的风险评估模型,具体包括客户评估模型、销售商评估模型等。

  3、项目考察及随访机制。在项目签约前及签约后应持续性的进行项目随访,随时掌握承租人运营情况,从而避免虚假交易以及恶性拖欠。

  4、资产管理。对于执行中项目应进行资产分类管理。分别从客户维度及租赁物件维度进行管理。确保客户处于监控中,确保租赁物件在收回等恶性情况下的再处置。

  5、保险。应对项目租赁物件购买保险,分担小概率情况下的资产风险。

  6、供应商风险。对于租赁物件的销售商应以适当形式分担恶性情况下的资产损失。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能给大家解答心中的疑问。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