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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关系

2019-06-0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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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其所存在的债务关系,可以通过由债务人提供一位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债务的顺利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要承担责任。下面跟随找法网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担保法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关系。

担保法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关系

  一、保证期间及保证期间经过的定义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之内,债权人逾期未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经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

  二、担保法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法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关系

  1、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因为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对象是债权人,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

  2、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无此项权利。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综上所述,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对象是债权人,保证人的作用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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