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的出现对化解金融企业的信贷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担保法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关于担保法中的抵押方式,其担保法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一些抵押财产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根据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物抵押的,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3、以林木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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