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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去年八月份休病假之今年七月份,每月320元病假工资,现在回单位上班是否可以从现在工资中扣回病假时的病假工资,合法吗

2019-10-22 12:07:0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病假打话是这样的:第—类是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定的比例支付,以劳动部和上海的规定为代表。在这一模式下,有关病假工资的计算,其公式为:工资基数X支付比例X病假时间。
    从该公式可以看出,病假工资计算关键是工资基数和支付比例的确定。对于工资基数,依照劳动部规定,病假工资以本人的工资为计算基数。上海②则允许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病假工资基数;没有约定,该计算基数就应当是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且该基数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对于支付比例,劳动部按本人连续:工龄来确定支付比例,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上海也按此支付,部分地区在工龄和比例关系上略有区别,如黑龙江等。
  • 劳动者患病停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不能工作,停工治疗和休养期间,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病假工资。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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