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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

2019-04-01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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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很多人可能会不太理解,但是对于有过投资经历的人来说就不陌生。在实际操作中,选择投资肯定信托也会有所了解,因为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各个投资方式都会进行比较做出最佳选择。那么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

  1、银信合作类信托业务(优势业务):

  依托大股东的资源优势,公司发行单一或集合类信托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对接,投资于信贷资产、银行票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股申购等具有稳健回报的资产,为银行盘活存量资产、发展中间业务、挖掘客户需求提供有效的途径,同时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融资安排。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

  2、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

  利用贷款、股权投资等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如城市集中供水、供热、供气以及高等级公路、桥梁、机场、道路等项目),为基础设施项目搭建融资平台,为委托人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3、房地产类信托业务:

  利用贷款、投资、租金收益权买卖、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与金融服务。特别关注拥有收益型物业的房地产企业,积极探索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为委托人提供投资房地产的专业理财途径,分享房地产行业利润。

  4、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

  筛选优秀的证券投资管理公司进行合作,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证券投资理财服务,获得证券投资收益。该类信托产品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公司将信托资金投向股票一级市场、包括新股申购、定向增发、拟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等;另一种是针对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公司通过与具有较高市场运作能力的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合作,通过结构化设计,将公众投资者作为优先受益人、而合作方作为劣后受益人,将信托资金主要投向股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投资。

  5、中小企业发展类信托业务:

  公司与地方财政部门合作,联手一定实力的担保公司,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而设计推出的信托计划。入选中小企业由财政部门、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共同确定,根据遴选企业数量与用款额度确定信托规模,财政部门将认购其中一部分,一方面是对该项目增信,另一方面此部分信托收益直接作为信托费用,间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余部分由信托公司募集,并采用贷款方式分户投放。所有贷款均由担保公司全额担保。

  6、私人股权投资(PE)类信托业务:

  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为信托计划委托人谋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7、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

  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这里的资产包括银行信贷资产、企业动产和不动产。

  8、财务顾问业务:

  指公司凭借专业知识、行业经验、人力及金融资源,向客户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专业化、增值性的综合性投资银行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常年财务顾问、收购兼并顾问、企业重组顾问、战略规划顾问、融资顾问等。

  9、债券承销业务:

  是指公司承销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和企业债券的中介业务。承销的债券主要面向信托客户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公司提供企业债券融资信息咨询和策划、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设计和发行承销并兑付等方面的服务。公司已参与了近十家企业债券的承销工作,具备企业债券副主承销商资格,领先于其他信托公司。

  10、其他信托业务:

  除上述业务品种外,公司还可以从事公益信托业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股权代持业务等。

  二、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

  (1)政策风险。指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而给信托业务带来的风险。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对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影响显著,产业政策则对实业投资领域有明显作用。在我国,市场化程度还并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时候对某一行业或市场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种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信托业务涉及的其他当事人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

  (2)法律风险。对信托业务来说,其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信托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订而对信托业务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安全性等产生的不确定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同以衡平法为基础的信托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且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信托配套法规尚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就更为明显。

  (3)市场风险。即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可细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4)信用风险。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主要指信托财产运作当事人的信用风险。

  三、信托投资公司常设组织机构

  1,董事会。信托投资公司通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若干人。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聘请总经理,并审批任用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

  (3)决定公司业务方针和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听取、审查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5)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公司年终财务决算报告。

  2,总经理。信托投资公司一般都设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董事会确定的业务方针和计划;

  (2)组织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开展业务,选用工作人员;

  (3)审定信托投资项目,负责重大经营业务活动的决策;

  (4)代表公司或授权公司有关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订业务合同和文件;

  (5)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提出年度财务计划。

  3,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本着效益的原则,信托投资公司内部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办理各自的业务。通常设立以下各职能部室:办公室、计划财务部、金融部、房地产部、外汇部、证券部、信托部、咨询部、投资部、租赁部、人事部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上文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以及信托投资公司常设组织机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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