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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整

2018-07-30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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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关联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及其他避税情况可进行的税务调整。这就是特别纳税调整。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二、滞纳金

  滞纳金,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可见,利息不等同于滞纳金,它们的计算方法不同,但都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案例:吉祥公司2017年12月应纳税款为10,000.00元,应在2018年1月16日前缴纳,但是吉祥公司王小二忘记了,到17日接到税务局催缴通知后才缴纳,那么吉祥公司在缴纳10,000.00元税款的同时,还需缴纳1天的滞纳金,即:10,000.00元*1*0.05%=5.0元,滞纳金最少5.00元人民币。

  三、特别纳税调整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规定,特别纳税调整期限,是指对纳税人通过避税措施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予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追缴税款的有效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已过特别纳税调整期限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综合上述,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只加收利息。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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