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公益考虑,现在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或个人越来越多,套路也是越来越花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公益组织中的一种,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审批,相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怎么登记?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举办单位或申请人将申请登记所需的各种材料报送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初审认为材料齐全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3、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后,开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受理通知书》,并在60日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申请人:
4、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申请条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相应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6、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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