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那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养老保险基数:
(1)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3)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4)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5)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6)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686元。
二、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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